交通部觀光局100年1月17日觀業字第0990044124號函修正發布
立契約書人
旅客姓名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(以下稱甲方)
旅行社名稱:悠陽旅行社有限公司(以下稱乙方)
第一條(國外旅遊之定義)
-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,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。赴中國大陸旅行者,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。
第二條(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)
-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服務,由乙方依甲方之要求代為安排機票、住宿、旅遊行程;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機票、住宿、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。
第三條(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)
第四條(集合及出發時地)
- 本旅遊乙方不派領隊隨團服務。
- 甲方應於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自行抵達機場或其他約定地點,並自行辦理入出境手續。但如依航空公司規定需由乙方協助辦理者,應由乙方協助辦理之。
- 甲方未準時到達致無法出發時,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,視為甲方解除契約,乙方得依第十六條之規定,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- 前項中途加入之行為,不得妨礙或影響其餘遊客或乙方之權利,如有違反,乙方得拒絕甲方中途加入之請求。
第五條(旅遊費用及其涵蓋內容)
- 旅遊費用共新台幣:____________元,費用包含:
- 交通:機場包車(乙趟)、雪場內包車(兩日)、JR車票(乙趟)
- 住宿:三天雪場住宿、一天東京住宿
- 課程:兩日共8小時滑雪單板課程、兩日雪票
- 裝備:雪鏡、安全帽、雪板、雪鞋租借費用
-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:
- 甲方完成旅遊訂購之資料填寫,並於繳付定金(作業處理費)新台幣壹萬元後,旅遊行程的訂購始生效。
- 乙方得依行程安排進度分次向甲方收取剩餘款項,包括但不限於機票款、交通費、住房費等。於行程出發日三十日前簽訂本契約並繳清尾款。
第六條(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)
-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未依前條給付旅遊費用者,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,並沒收其已繳之定金(作業處理費)。如有其他損害,並得請求賠償。